便利出行藏風險 這些“坑”不要踩
電動自行車改裝成摩托車、打車坐后排不系安全帶……
便利出行藏風險 這些“坑”不要踩
隨著平臺經濟的創(chuàng)新普及與汽車產業(yè)的快速發(fā)展,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保有量持續(xù)上升,人們的出行選擇日益多樣、方式越發(fā)便利。但與此同時,電動自行車改裝成摩托車、出租車坐后排不系安全帶、私家車運營網約車等現象屢見不鮮,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也呈增長態(tài)勢。近日,北京市西城區(qū)人民法院召開“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”新聞通報會,介紹此類案件的審理總體情況,旨在讓規(guī)則意識、責任意識、風險意識更加深入人心。
案例一
“小”改裝暗藏“大”隱患 事故責任要分擔
【案情回顧】
某日,劉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某道路輔路,車輛底部與地面一隆起處發(fā)生剮蹭,導致劉某摔倒受傷及車輛受損。事故路段的施工管理單位為某建設公司,劉某認為事發(fā)路段的施工管理單位應當對地面隆起導致其受傷的情況承擔責任,故訴至法院要求某建設公司賠償其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等多項損失。
審理過程中,某建設公司申請對劉某的車輛進行司法鑒定,經鑒定,劉某的車輛存在超標、改裝情況,不符合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,屬摩托車性質。
【法院審理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劉某存在駕駛超標、改裝電動自行車及分神駕駛行為,且路面隆起約5厘米、坡度較緩,劉某的自身過失是事故發(fā)生的主要原因,其自身應負80%的事故責任,判令某建設公司賠償劉某各項合理損失合計四萬五千余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一方面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道路出現坍塌、坑槽、水毀、隆起等損毀的,道路養(yǎng)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。本案中,某建設公司系事故路段的施工管理單位,對路面有運營維護義務,事故路面存在部分隆起,而某建設公司未設置警示標志,未及時平整、修補,亦未舉證證明其盡到管理維護義務,故存在一定過錯。
另一方面,根據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相關規(guī)定,電動自行車應當具備腳踏騎行能力,最高車速不高于每小時25千米,整車質量不大于55千克。本案中,劉某的車輛經鑒定超重20余千克,鏈條及腳踏板缺失不具備腳踏騎行能力,最高車速大于每小時25千米,顯示其存在明顯調速、改裝情況,且劉某存在分神駕駛行為。故法院綜合認定劉某對損害發(fā)生亦負有過錯。
法官提示,“小”改裝暗藏“大”隱患。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電動自行車生產商、銷售商不得將超標電動車流入市場,購買者不得擅自改裝、調速后將超標電動車騎行上路。超標電動車普遍具有質量大、速度高的特點,給騎行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帶來極大風險隱患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自覺抵制調速、改裝等行為,拒絕騎行超速、超重電動車,避免增加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風險。
案例二
坐后排要系安全帶 擴大損失應自擔
【案情回顧】
一天中午,乘客張某乘坐楊某駕駛的出租車行駛在主路車道內,與因燃油耗盡停在主路車道內的陳某車輛發(fā)生追尾,導致乘客張某受傷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與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,乘客張某無責任。各方就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,乘客張某將陳某、楊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等損失。
【法院審理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乘客張某于楊某駕駛的出租車后排乘坐、未系安全帶,其自身對其損害后果擴大負有一定過錯,酌情確定其自擔20%的事故損失,判決被告方賠償其各項合理損失共計四十三萬余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機動車行駛時,駕駛人、乘坐人員應當按規(guī)定使用安全帶,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(guī)定戴安全頭盔?!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(fā)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?!北景钢校鹿受囕v發(fā)生追尾,乘客張某落座后排未系安全帶,事故撞擊發(fā)生后,其身體向前碰撞導致頸部、頭部等部位受傷,其自身行為與損害后果擴大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法官提示大家,乘車人亦應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乘坐車輛時系好安全帶,正確使用安全帶可以有效減輕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。如不幸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乘車人可能因其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,自行承擔部分擴大損失。
案例三
私家車運營網約車 商業(yè)保險或拒賠
【案情回顧】
一天,王某經過路口時被劉某駕駛的車輛撞倒,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事故發(fā)生時,劉某處于網約車接單運營中。劉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100萬元限額商業(yè)三者險,劉某投保時填寫的車輛使用性質為“非營業(yè)個人”。各方就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,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(yī)療費等損失。訴訟中,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。
【法院審理】
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,認定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商業(yè)三者險,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誤工費、護理費等損失二萬三千余元,劉某賠償王某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等損失二萬七千余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訂立保險合同,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,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?!钡谖迨l規(guī)定:“在合同有效期內,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,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,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。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(guī)定的通知義務的,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,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?!?/p>
本案中,事故發(fā)生時案涉車輛正在網約車接單運營過程中,且在此前亦存在大量網約車運營記錄,車輛性質與投保時的“非營業(yè)”性質不符,系改變車輛使用性質,屬于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(fā)生涉案事故的情形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規(guī)定,保險公司無需理賠商業(yè)三者險,僅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。
法官提示大家,機動車所有人、駕駛人應當合理用車,當車輛用途改變時應當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并辦理相應批改手續(xù),切勿抱有僥幸心理,試圖以“低保費”覆蓋“高風險”的運營行為,可能導致在真正發(fā)生事故后失去保險保障。
案例四
認定工傷停工留薪 誤工損失不免除
【案情回顧】
某日,方某駕駛轎車與孫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,導致摩托車上人員趙某受傷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某與方某負事故同等責任,趙某無責。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事故受傷,趙某所受損害被認定為工傷,趙某停工留薪一年、按月取得工資。因雙方對誤工費等損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,趙某將孫某、方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。被告方認為趙某在停工留薪期間正常取得了工資、收入未減少,不同意賠償誤工費。
【法院審理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趙某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影響其繼續(xù)向侵權人主張誤工費等損失,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趙某殘疾賠償金、誤工費等六十四萬余元,摩托車駕駛員孫某賠償趙某殘疾賠償金、誤工費等五十四萬余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(yè)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(yī)療的,在停工留薪期內,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,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?!北景钢?,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,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構成工傷,在停工留薪期內正常取得工資收入。同時,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,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?!币虼耍w某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基于《社會保險法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等法律規(guī)定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,而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,不因受害人已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減輕或免除,事故責任人及保險公司仍需要對趙某的誤工費等損失進行賠償。
法官提示大家,勞動者因執(zhí)行工作任務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損害,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同時,工傷保險待遇不具有分散侵權責任的功能,事故責任方亦應積極賠償傷者遭受到的合理損失。
案例五
電動自行車要投保 產生損失有保障
【案情回顧】
某日,張某與周某均騎行電動自行車,兩車相撞發(fā)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受傷,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兩人負事故同等責任。張某經搶救無效,于事故次日去世。張某繼承人起訴周某至法院,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、醫(yī)療費等損失。周某所騎電動自行車未投保任何保險。
【法院審理】
因周某未給電動自行車投保保險,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,判決周某賠償張某繼承人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醫(yī)療費等損失合計六十三萬余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保險具有顯著的分散風險功能與損失補償功能,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能得到基本賠償。由于非機動車無須強制投保責任保險,非機動車事故責任人多為個人,投保率普遍不高、償付能力有限,一旦非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發(fā)生事故,尤其是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時,高額的賠償金往往遠超個人承受能力。
法官提示大家,缺乏保險保障的交通參與行為,潛藏著巨大的個人和家庭財務風險,應當加快構建多層次的非機動車保險體系,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的投保意識,鼓勵非機動車駕駛人主動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,補齊救濟短板。文/本報記者 陳斯(北京青年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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